3.3.1-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3.5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3.9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3.7.3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3.8.2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5.3.2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 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5.3.5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5.4.7 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 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至少應設置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5.4.9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 廳(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4.12-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5.4.12-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13-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13-4 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4.14-3 供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筑外,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3,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5.6 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5.5.23-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5.24-3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 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6.2.1 劇場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
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2.2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2.3 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
6.2.7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2.8 冷庫的庫房與加工車間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確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開口時,應采取防火間隔等措施進行分隔,間隔兩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當冷庫的氨壓縮機房與工車間貼鄰時,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
6.2.9-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3 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4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6.4.5-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6.4.13-2 防火隔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4.14-5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2.1.7-5 雙孔隧道應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2.1.9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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